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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代林肖、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代林肖,代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71号原告:王健,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友,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哲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林肖,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代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健与被告四川恒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伟、被告代林肖、被告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疑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 陪 审员 曾德安人民陪审员员 熊 益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