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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喜顺与靖福林、高先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顺,靖福林,高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86号申请人:马喜顺,男,汉族,身份证号:14020319770108321X。被执行人:靖福林,男,汉族,山西省浑源县吴城乡麻塔村人,身份证号:140225198411234713,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先琴,女,汉族,山西省浑源县沙圪坨镇塔村人,身份证号:140225198410214024,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马喜顺与靖福林、高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福林、高先琴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靖福林名下晋BJ77**小车一辆(未查到实物),冻结其银行账户,将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