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蓝进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01号被执行人蓝进财,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蓝进财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