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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也诉被告张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也,张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903号原告:王也,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也诉被告张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也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