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也诉被告张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也,张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903号原告:王也,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也诉被告张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也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