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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执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米吉提·吾拉衣木、买买提热夏提·吐热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吉提·吾拉衣木,买买提热夏提·吐热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天执字第2330号申请执行人米吉提·吾拉衣木,男,维吾尔族,个体户,住新疆疏勒县。申请执行人买买提热夏提·吐热克,男,维吾尔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天民一初第3293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买买提热夏提·吐热克存款、收入70950元(其中本金70000元,���行费950元);二、被执行人买买提热夏提·吐热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米 扎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