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邓久清、赵晓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邓久清,赵晓刚,杨志刚,李长伟,邓卫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211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邓久清,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赵晓刚,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杨志刚,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长伟,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邓卫强,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邓久清、赵晓刚、杨志刚、李长伟、邓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