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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玉山、王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山,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63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山,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国忠,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职工,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山与被执行人王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