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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长青与姜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青,姜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海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姜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