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长青与姜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青,姜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海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姜海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