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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润雨服装有限公司、南阳市菲奴维特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润雨服装有限公司,南阳市菲奴维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润雨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阳市菲奴维特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旗,任总经理。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润雨服装有限公司、南阳市菲奴维特服装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81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