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寸德、刘发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寸德,刘发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万寸德,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刘发庚,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本院在执行万寸德与刘发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发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06.65元(暂算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7月22日),案件受理费753元,被执行人刘发庚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发庚的存款及收入:3690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