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寸德、刘发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寸德,刘发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万寸德,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刘发庚,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本院在执行万寸德与刘发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发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06.65元(暂算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7月22日),案件受理费753元,被执行人刘发庚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发庚的存款及收入:3690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