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庆华,康现敬,康勇杰,何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庆华,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康现敬,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康勇杰,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何克真,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庆华、康现敬、康勇杰、何克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鲁1525民初69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许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