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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红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丽华,赵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440号原告:宋红艳,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云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吉庆,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辉,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张丽华,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易县。保险公司保定郊区县易县部一组保险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强,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赵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原告宋红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张丽华、第三人赵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宋红艳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赵军的起诉,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张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红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宋红艳负担。审判员  甘玉霜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