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杜婷婷与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婷婷,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婷婷,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409号。法定代表人杨胜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婷婷与被执行人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婷婷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婷婷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婷婷与被执行人菲水(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