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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督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希林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希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督128号申请人: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希林。申请人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希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日发出(2017)新0105民督12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希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5民初督1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喜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