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133号原告: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詹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95984412U。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16793887。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2427Y。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全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