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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庆周与刘金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周,刘金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858号原告:刘庆周,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被告:刘金永,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大城县。刘庆周与刘金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庆周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庆周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雷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