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张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121号申请执行人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董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发财,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发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发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发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