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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冯战斌、徐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冯战斌,徐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战斌,男,住大连普湾新区。被执行人:徐丽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战斌、徐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3,009.59元及损失7,601.98元、利息27.17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审理费2,30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0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套位于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国泰路671号2单元6层2号住宅房屋不易处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行员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