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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晓明、姚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明,姚洪文,彭兰连,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x,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姚洪x,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兰x,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x,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胡晓x与被执行人姚洪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