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何文萍、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萍,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文萍,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陈晓华,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何文萍与被执行人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文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晓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文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6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晓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江西)书记员 姚美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