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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欧阳莎与谭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莎,谭云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003号原告:欧阳莎,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云军,男,1988年2月1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莎诉被告谭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阳莎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阳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欧阳莎负担。审判员  姜宗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垣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