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绍辉、林惠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辉,林惠元,魏小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林绍辉,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惠元,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魏小恋,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绍辉与被执行人林惠元、魏小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绍辉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瑞生代理审判员 张丽国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