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贻保与龚平犯咨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贻保,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贻保,男。被执行人龚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贻保与被执行人龚平犯咨罪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2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退赔申请执行人张赔保人民币6830元,还应执行立案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平在服刊,查洵被执行人龚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赔保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素,本案执行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康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