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青,许红军,赵淑兰,许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韩东华,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永青,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许红军,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赵淑兰,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许庆东,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成执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本院对(2011)成执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1)成执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