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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明兰与顾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兰,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兰,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顾鹏,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朱明兰与被执行人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苏12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顾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明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顾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3.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港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顾鹏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顾鹏常年居住地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在登记部门有工商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顾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7、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顾鹏常年居住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陈隆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顾鹏现下落不明。8、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朱明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俊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