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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与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军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峰,该公司董事长。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与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铜王黄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返还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书苑花园商住楼西南方沿五一路一层的安置补偿房屋493.72㎡。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返还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书苑花园商住楼西南方沿五一路一层的安置补偿房屋493.72㎡。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及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将该执行款100000元转至本院执行账户;返还补偿房屋493.72㎡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