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羽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羽,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姜羽,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劳人仲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