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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段新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段新堂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767号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磊,该公司职工。被告段新堂,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新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豫L×××××号货车立即过户出原告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2月1日与原告公司签订了《货运车辆经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1、甲方(原告)将豫L×××××号货车依甲方(原告)名称入户,由被告自主经营车辆,车辆所有权归乙方(被告)所有;2、合同期限为2012.2.1—2013.12.31;3、管理费为每月200元;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合同解除及违约处理等。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与原告续签合同也不交回有关营运手续,同时不购买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商业险),也不缴纳管理费用,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段新堂的住址,本院向被告段新堂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均未找到被告,又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无人接收。因此本院依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段新堂送达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宇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利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