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311号原告刘志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与被告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勇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九天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抄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