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敬奇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刘敬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敬奇。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申请刘敬奇民事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敬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