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凤彩、翟毓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彩,翟毓凯,张贵芬,盐山县水源家电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459号申请人刘凤彩,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翟毓凯,所在地盐山县。被申请人张贵芬,所在地盐山县。被申请人盐山县水源家电商行,所在地盐山县城。法定代表人:翟毓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618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翟毓凯、张贵芬、盐山县水源家电商行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翟毓凯张贵芬盐山县水源家电商行相当于4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翟毓凯、张贵芬、盐山县水源家电商行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