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盼与被执行人龚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盼,龚福远,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盼,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龚福远,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王丽军,地址涿州市。周盼与龚福远、王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43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福远、王丽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龚福远、王丽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平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连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