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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凤娇、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娇,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凤娇,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枝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俊,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凤娇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凤娇申请再审称,张凤娇由于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凤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证据证明签订民事调解协议时违反自愿原则,且该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凤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凤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邓丽华审 判 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媛媛书 记 员 柳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