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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宝军与杨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军,杨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宝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林科,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宝军与杨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利息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互联网金融、房管、车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建军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张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