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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立兵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尉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尉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贾立兵。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尉景祥。贾立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尉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尉景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平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连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