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3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责人:张恩杰,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燕。被申请人:田宝燕被申请人:孙金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枣强县懿诗曼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2017年9月20日将孙金强名下平安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XXX冻结921.12元,衡水银行枣强支行XXX冻结101.69元,衡水银行冀州支行XXX元,衡水银行红旗支行XXX冻结13.74元,工行衡水新华支行XXX冻结2.42元,工行大营支行XXX冻结87.64元,农行大营支行XXX轮候冻结0元,建行大营支行XXX冻结789.79元,将田宝燕名下衡水银行枣强支行XXX冻结48.28元,工行大营支行XXX冻结366.42元,工行大营支行XXX冻结175.60元,工行大营支行XXX冻结9219.41元,工行新华支行XXX冻结125.71,中行大营支行XXX冻结0元。将孙金强名下车牌号为冀T×××××.冀T×××××.冀T×××××车辆手续予以查封至2019年9月12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