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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佩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恒,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佩恒,男,44岁,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申请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磨涧村刘岗组。法定代表人金月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佩恒及第三人盱眙县明祖陵镇明祖陵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陈佩恒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陈佩恒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佩恒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徐 静审 判 员  丁德平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