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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场所:温州市鹿城区龙沈村沈宅巷。组织人:吴国良。上诉人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行初3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上诉称,涉案被拆除的沈宅老人活动中心房屋系上诉人财产,上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直接的证明,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具体的组织架构和自属财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而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就沈宅老人活动中心房屋被强拆之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活动中心仅系村民自发成立的组织,未经备案登记,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以其系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为由主张自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其上诉理由与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