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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30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在执行李小刚与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王海燕下落不明。2、被执行人在双池镇龙棚新村住房壹套,该房产未进行产权登记。3、经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采取强制措施1、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手续。2、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鉴于1、被执行人房产属财产不能执行状态,2、该案立案已超三个月,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贵生审判员  郭能亮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