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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志均与成都市金堂犇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均,成都金堂犇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均,女,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金堂犇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10组。法定代表人:牛晋渝。申请执行人朱志均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犇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