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荣与被执行人王字磊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荣,王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荣。被执行人王字磊。孙文荣申请王字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字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