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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荣与被执行人王字磊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荣,王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荣。被执行人王字磊。孙文荣申请王字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字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