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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天恩与被执行人孙伟峰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0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天恩与被执行人孙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伟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天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伟峰给付原告段天恩劳务费22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伟峰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天恩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孙伟峰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7)甘10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天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孙伟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