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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郑方方、杨艳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方方,杨艳河,苗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郑方方,男,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杨艳河,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苗云霞,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郑方方与杨艳河、苗云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103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