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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海翔与被执行人陈雪、闫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翔,陈雪,闫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白海翔。被执行人陈雪。被执行人闫满。申请执行人白海翔与被执行人陈雪、闫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22日申请我院跟踪执行,案号2017双滦执移字第29号,已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2017冀0803执628、631、648号案件合并执行,并依法扣划2017冀0803执628号案件被执行人白海翔银行存款408元,支付给陈雪后四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守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