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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景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冯景水,孟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冯景水,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孟玉华,住河北省涿州市。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庄信用社与冯景水、孟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81民初17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景水、孟玉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平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连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