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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秀荣与被执行人丁连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荣,丁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保28号申请人白秀荣,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丁连举,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荣与被执行人丁连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依法完成了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3执保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项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