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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2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213号之一被执行人:尹明亮,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尹明亮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明亮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400元,现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9月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