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213号之一被执行人:尹明亮,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尹明亮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明亮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400元,现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9月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