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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妙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维沃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建茂忠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宏茂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泓冠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忠,张志平,刘妙龙,苏金玉,黄苏丽,卢亚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E座18层。负责人:王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维沃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11号楼2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被执行人:北京建茂忠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1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宏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2503室。法定代表人:刘妙龙。被执行人:北京泓冠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南里7号楼南曦大厦D座1209室。法定代表人:卢亚钊。被执行人:刘建忠,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建茂忠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维沃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妙龙,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宏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金玉,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苏丽,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卢亚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泓冠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维沃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建茂忠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宏茂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泓冠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忠、张志平、刘妙龙、苏金玉、黄苏丽、卢亚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妙龙名下×机动车一辆,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舜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