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晋江市宗美商贸有限公司、林群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宗美商贸有限公司,林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宗美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03150-8,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鞋都A1幢40-43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群芳,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宗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群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林群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林群芳的下落。经向各大商业银行及房产、国土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朝晖执行员 林峥嵘执行员 黄少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