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兰、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水电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水电站,住所地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2873-5。法定代表人何晓川,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水电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退还出资款977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向国网福建武平县供电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电费收入款。经向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因技改过程中造成周边群众果林地及耕地损毁,自2015年3月开始至今停止生产,无任何收益。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经向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核实:被执行人于2012年将水轮机等机器设备抵押给广东省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债权金额为170万元,(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广东省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处置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水电站提供的电站设备动产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将本案列入分配范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更多数据: